廣東省僑心慈善基金會項目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僑心慈善基金會(以下簡稱基金會)項目的管理,確保項目運行的合法、合規、合理,實現項目的預期目標,維護基金會、捐贈方和受贈方、合作方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、《廣東省僑心慈善基金會章程》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基金會策劃和實施的所有項目?;饡邉澓蛯嵤┑捻椖?,應圍繞僑務工作,緊密結合各時期僑務系統的相關任務開展。
第三條 本辦法包括對項目立項、項目實施、項目資金、項目監督、項目信息的管理。
第二章 項目立項管理
第四條 項目的立項與管理工作須遵循“擇優支持、公正公開”的原則,符合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,綜合考慮項目的公益性、可行性、實效性、可持續性。在推薦項目立項及確定項目過程中,應及時向基金會業務指導部門溝通匯報,執行項目報備手續。
第五條 捐贈方有明確捐贈意愿的項目,經秘書長(或授權副秘書長)審核后報理事長審批通過后即可立項。
第六條 捐贈方無明確項目意愿的,由基金會篩選各市僑務部門提供的所屬地區的受贈需求。對項目資料(包括項目背景、項目內容、項目資金、項目目標等)進行審查、整理后經秘書長(或授權副秘書長)審核并報理事長審批通過后向捐贈方提供項目建議。
第七條 項目立項后,原則上應與捐贈方、受贈方簽訂雙方或三方協議書。
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
第八條 基金會在各地市的項目原則上通過各地僑務部門參與、落實。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管,負責整個項目的日常管理、檢查驗收、定期匯報,確保項目按計劃有序推進、資金流轉按預算執行。
第九條 對已開展的項目應定期進行階段性工作總結,與受贈方保持緊密溝通,使其準確掌握項目執行、資金使用情況。
第十條 基金會對項目應全程跟蹤。項目結束后及時組織檢查驗收及評估,并向捐贈方匯報項目實施進展及完成情況。
第十一條 項目參與方須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,未征得捐贈方同意,不得擅自泄露任何有關捐贈項目的金額、捐贈物的采購渠道、價格等。
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
第十二條 基金會依據項目合作協議條款、經費預算、項目進度、檢查與驗收結果,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項目資金,項目實施單位向基金會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或財政收據。
第十三條 項目工作經費原則上實行報賬制,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,如差旅費、運輸等,需提供正式發票。每筆開支必須經秘書長(或由秘書長授權副秘書長)審核,由理事長簽批后方能報銷。確保項目資金的合法、合理、規范、高效使用。
第十四條 基金會財務人員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、監督和審計,并向理事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匯報項目階段性或項目完結財務報告。
第十五條 申請撥款前,經辦人須提交《廣東省僑心慈善基金會呈批表》及《拔款申請表》,并提供相關材料,報秘書長(或由秘書長授權副秘書長)初審,報理事長審批。
第五章 項目監督管理
第十六條 項目實行定期匯報制度。自基金會與執行方簽訂合作協議之日起,項目執行方應定期向基金會提交項目進展情況報告。項目報告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,客觀地反映項目的執行情況和完成效果,不得弄虛作假?;饡谑盏巾椖繄蟾婧?,及時向捐贈方匯報項目進展情況,讓捐贈方能掌握項目進度。
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結束后,由基金會對實施的項目進行檢查驗收。
(一)工程類項目,須提交具有工程驗收資質機構提供的驗收報告。
(二)通過各地僑務部門向受贈個人發放物資、現金的,須提供受贈人簽名確認的簽收表并同時附上受贈人聯系方式,由基金會進行隨機回訪。
(三)向受贈單位捐贈物資的,受贈單位須向基金會提供簽收證明并加蓋公章。
第六章 項目文件歸檔
第十八條 所有項目過程中產生的正式文件,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,都應當指派專人負責妥善保存和歸檔。
第十九條 需要歸檔的文件包括項目文件、財務文件及其它相關文件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僑心慈善基金會負責解釋。
廣東省僑心慈善基金會
2020年12月